一、新生儿需要住院时,协议医疗机构可按照医保要求办理住院,全额收取押金。带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,领取社会保障卡(临时就医卡)后,将发生的医疗费录入医保系统,直接结算。特殊情况下,新生儿住院医疗费可以现金垫付,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。
二、新生儿住院医疗费涉及两个年度,应缴纳两个年度的医保费,按照结算年度的医保政策规定享受待遇,医保结算和实际出院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,发生的医疗费全额垫付,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。
三、新生儿出院后,应在出生之日起4个月内,持社会保障卡(临时医保卡)到协议医疗机构结算;超过4个月后,协议医疗机构可按照自费结算。协议医疗机构最多可转录4个月内的住院医疗费(只限新生儿)。
四、新生儿的病例姓名与出院结算时的姓名不一致,应在病例首页填写母亲或父亲的身份证号,同时在病历中留存新生儿出生复印件和母亲或父亲的身份证复印件,以便于审核。同时可在协议医疗机构His系统中,按照社会保障卡信息修改新生儿姓名。
五、市医保新生儿报销材料
1. 病房大夫签字的转医保手续(住院通知单)
2. 新生儿出生证明复印件
3. 新生儿社保卡(临时就医卡)复印件(提示:若新生儿没有社保卡请先前往市医保中心办理临时医保卡)
4.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
点击量:16,194
编辑:院长办公室 刘梦迪
2019-07-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