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,实行定额报销,标准分别为:
(一)正常生产2000元;
(二)难产2500元;
(三)剖宫产3500元;
(四)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;
(五)怀孕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800元;
(六)怀孕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;
(七)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120元;
二、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、实行限额报销,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:
(一)每例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,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,三级10元,二级9元,一级及一下8元;
(二)每例放置(取出)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,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,三级40元,二级36元,一级及一下32元;
(三)每例皮下埋植(取出)术,100元;
(四)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,每例300元;
(五)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,每例2000元;
(六)每例输精(卵)管复通术,3500元;
(七)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,每年3000元。
三、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生育、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:
(一)治疗不孕症、早孕反应及保胎的;
(二)因犯罪、酗酒、自伤、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
(三)属于新生婴儿的各项费用;
(四)因医疗事故所致的;
(五)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终止妊娠的;
(六)在国外或香港、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的;
(七)女职工 特别行政区一级台湾及男职工配偶出国以及赴港、澳、台地区期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;
(八)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;
(九)治疗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的;
(十)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目录规定项目的;
(十一)其他应用由个人负担。
四、女职工治疗分娩期并发症(子宫破裂、羊水栓塞、产后出血)及生育期间其他疾病的医疗费,按照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支付。
五、市医保生育相关注意事项
1、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办法,若职工生育、职工计划生育的医保定点协议机构为本院的,就医住院时应出示社会保障卡、生育证、准生证等相关手续。
2、市医保“妊高症”患者划卡住院后,若孩子出生,按生育保险报销;
3、市医保患者,引产若是计划内,在医保中心有备案及准生证的,可划卡走生育保险;若无则交现金,不予报销。
4、市医保患者保胎,属自费住院。
5、市医保“异位妊娠”患者应按普通疾病医保报销。
6、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保险报销仅限于正常生育,政策范围内分娩住院待遇如下:1)自然分娩的限额为500元;2)刨宫产的限额1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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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院长办公室 刘梦迪
2019-07-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