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优惠条件
持有我省县(区)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、农村《***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或相关证件的城乡“低保”居民,农村“五保户”,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,提供减免一定费用的基本医疗服务。
二、应减免的医疗收费标准
对贫困患者的诊疗费用实行“一免三减”:
(一)免收挂号费
(二)减收5%治疗费(不含材料费)
(三)减少10%检查费
(四)减收50%住院床位费
点击量:16,489
编辑:院长办公室 刘梦迪
2019-07-03